【Now新聞台】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指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有法律學者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還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
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就有解釋,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條例是1938年已訂立,條文仍然包含「女皇陛下」等字眼。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有法律學者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曾經用過,回歸以來都沒有相關案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暴動時,當年曾德成曾被這些控罪控告,因為在街上派傳單。所謂憎恨或藐視,如果將尺度說得太低,香港就沒有言論自由,這也是我們珍惜的基本價值,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
有大律師稱,以現時的法律原則來看,當法庭處理案件時,辯方或者會爭議這條法例違憲。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這會否對於言論自由不合比例的限制?會否因為憎恨或藐視太過空泛?因為法律條文如對人權有限制,用字或定義必須要有確定性,否則會違反法律要有確定性的憲法要求。有機會這罪行根本是違憲,是要與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有一致地詮釋。」
他又稱,法庭也有機會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是有意圖導致暴力等,才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