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四大罪行,第三章第四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串謀或收受支援實施以下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嚴重阻撓,對特區選舉操控、破壞,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舉例說明,「太子站發生打死人,讓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可能造謠,是衝中央政府來、惡意的,而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
立法會議員與外國的交流,又會否違法?
譚惠珠:「若議員非官式交流,自己去外國訪問,要視乎談甚麼,但我們都知道,若他們閉門商談,不會公開內容,都難以證明。」
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境外機構、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