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強調,執行國安法並非完全不受制衡和監督。他指當事人仍可對國安委以外的執法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或者投訴有關的警員。
港區國安法規定,當局辦理國安案件時,部分行動可以在無法庭手令,只是保安局局長或高級警務人員批准下進行,包括搜查地方、凍結財產、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電子訊息、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說,這些行動並非完全不受制約和監察。
他指警務處國安處人員亦受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制度監管,市民可以投訴。
對於多個互聯網通訊和社交平台暫停處理港府索取用戶資料要求,李家超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服務供應商交出資料;而警務處處長有權懷疑訊息危害國安時,要求供應商移除訊息。
李家超又解釋國安法下,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由特首批准,有別於其他案件由小組法官授權,是因為資料敏感,屬國家級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