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授權警方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處所,毋須向法庭申請手令,保安局局長亦可授權警方要求網絡平台等,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否認是擴大權力,反而是保障人權。
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43條授予權力,為警務處等執法機構制定實施七項細則,包括進入涉事地方搜證權力;在特殊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職級已可授權警員搜證,毋須向法庭申請手令。
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以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其中凍結財產由保安局局長書面作指示就可以;限制、沒收及充公財產,則要由律政司司長向法庭申請。
至於授權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涉及偵測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資料必須由特首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秘密監察行動,可向指定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而部分細則是現行法例未有,包括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如果警務處處長有合理懷疑,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連接信息平台,亦可申請法庭手令,要求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這項細則設有罰則,若不配合可判罰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警方又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要求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和開支等,不按要求提供,可判罰十萬元、判囚半年;涉及虛假或不完整資料,更可監禁兩年。
另外警方或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相關人士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供出資料協助偵查案件。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否認列明細則是擴大權力,並指反而是保障人權。
林鄭月娥表示,國安委訂立這份細則是不受理司法覆核,但日後執行的過程,市民有質疑可尋求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