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合併處理多宗挑戰警務人員不展示編號的司法覆核案,申請人一方指,警員編號用作識別個別身分,要為自己行為負責,不作展示是不合理,用行動呼號替代亦不可取。政府一方則認為,應討論決策是否符合人權法案條例。
挑戰警務人員不展示編號的案件,包括三宗司法覆核聆訊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部分申請人包括「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記協主席楊健興到庭。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陳基裘及在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他在庭上稱,政府一方未有文件解釋改變警員展示編號的做法,質疑是隱瞞決策過程。
李柱銘稱,每名警員自進入警察學院,便獲編配一個號碼,突顯警員編號的重要,市民透過警員編號去辨識警員的身分,但結果警員編號竟然消失是不合理。
李柱銘又引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過,「速龍小隊」制服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李柱銘指,參加選美穿上比堅尼都有位置可以展示參賽號碼,警員工作服是為警隊設計,若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又為何會採購?質疑政府一方何以要爭論,應該要認錯。
代表陳恭信等三名市民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警方及後改為展示行動呼號,而行動呼號代表警隊不同部門,例如「O記」、飛虎隊,公眾不容易記得,而且同一行動呼號,同時有一批警員使用,不能確認到個別警員身分。
而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警員處理群眾運動應穿戴獨特,且容易辨認身份的標記,一旦有警員過分使用武力,會被認出及為行為負責。
案件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代表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雙方應該討論政策是否符合人權法案條例,而非討論決策過程,聆訊星期五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