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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4名Uber司機去年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他們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一方爭議案中的乘客 ,是與第三方平台建立協議,而不是與司機,認為《道路交通條例》不適用於本案 。
但法官判下書面判詞指,申請人一方的解讀過於狹窄,又以信用卡為例子指,現時不少付費方式市民都不是直接付款給提供服務的人士,如果因為司機接受信用卡付款,就可以不被視作載客取酬,這說法反而令人感到驚訝,強調Uber是按行車距離收費。香港已針對這類服務,有既定的發牌系統,無牌即屬違法。
涉事的24名司機早前也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