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三個月。
現時預設醫療指示以指引形式實施,政府認為應就預設醫療指示制定清晰的法律條文,清除法例和政策間的矛盾,保障治療提供者,立法建議涉及修訂多條條例。
政府建議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方可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等,但不包括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及安樂死。
政府亦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果長者住客在老人院離世前14日內,不論是否患有末期病患,在死亡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並由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則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諮詢期會在12月16日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