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將會在今個立法會休會前就物業管理發牌制度提交附屬法例草案,規定提供多於一項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需要持牌,監管局認為措施不會令管理費大增。
過往不時發生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管理或管理費等有爭拗。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早前完成諮詢,建議就物業管理訂立發牌制度,將管理服務分成七類,包括一般管理、環境管理、維修保養和法律管理等,當一間公司提供以上多於一項服務,便要聘請持牌人負責管理或監督的職責。
持牌人的數目按管理的物業單位數目而定,管理的物業單位為1500個或以下時最少要有兩名持牌人負責,而其中一名最少為學歷和經驗要求較高的經理級;若管理的單位數目是3000個或以下,就需要三名持牌人單位數目再多就按此比例增加。牌照要每年收費,經理級的每年1200元;主任級就400元;公司的牌照就要6000元。
監管局認為發牌制度不會令管理費大幅增加,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又指,若果是業主法案團自行管理1500個單位以下毋須領牌,1500個單位以上,法團就要自行領牌。
監管局希望在立法會暑假休會前,將物業管理發牌制度的附屬法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並會在制度實施後設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後無牌從事管理服務的公司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