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就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訂提出多個疑問,包括要求當局解釋現行以單次方式移交逃犯,為何不切實可行,又要求澄清修例後,啟動移交程序不經立法會審議,如何確保政府按基本法向立法會負責。
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就政府提交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提出25點疑問,致函保安局要求進一步解釋及提供資料。
立法會法律顧問引述1997年時任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發言,指當時提出單次個案移交安排,被視為香港與未有簽署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移交逃犯的補充安排,為何現時有關安排又被視為不切實可行?
法律顧問又質疑,回歸前訂立逃犯條例,原意是不包括內地,並要在日後訂立另一套引渡協議,政府現時是否改變了做法?原因為何?而政府1998年亦指出,若要跟內地訂立引渡協議,需顧及一國兩制、兩地司法制度差異等,這些原則是否仍然適用?
針對修例後,按移交逃犯特別安排將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毋須經立法會審議。立法會法律顧問要求政府解釋,特首會否就啟動移交程序交代理據?特首的決定會否面對
司法覆核挑戰?到時政府又會如何按基本法第64條所言,向立法會負責?
而新的移交安排通過後,現行以單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的安排,又會否變成多餘或無意義?
而根據現行的條例,若考慮到有關人士被引渡後,可能失去人權保障,或人身安全受威脅,這些都是拒絕引渡的理由,今次修訂中有否類似安排保障被移交人士?信中又問及今次修訂中有九項罪行獲得豁免,政府豁免這些罪行有何準則,將來又是否可能進一步豁免其他罪行?
立法會法律顧問要求保安局在本月14日前,就共8頁紙的提問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