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表示,條例只將公開侮辱及貶損國歌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一般市民日常生活沒有影響。
草案列明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均屬罪行,最高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
草案又指牴觸國歌法者或涉及大批身分不明的人,例如在球賽噓國歌,亦可能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為了有效執法,政府建議延長檢控時限至得悉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罪行日期的兩年內。
草案又列明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特區政府舉辦的升旗禮、國慶及回歸慶祝酒會、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
草案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