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民主黨林卓廷及尹兆堅被警方預約拘捕,指他們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
兩人在今年6月在審議「一地兩檢」時示威,觸動警方首次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19(B)條,即是任何人襲擊、干預、抗拒,甚至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即屬違法,最嚴重可判監1年。《政情》翻查資料19(B)雖然是警方首次引用,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過往不止一次以此「出口術」警告議員。
早在去年12月,許智峯在立法會審議修改議事規則時,一度阻撓保安人員抬走示威議員,梁君彥事後以行管會主席身份向他發警告信,指他的行為有可能觸犯特權法第19(B)。而在今年5月,范國威、陳志全等4名議員分別在審議「國歌法」及「一地兩檢」時示威,引發梁君彥去信全體議員,指四人的行動可能違反19(B)。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原意是確保立法會議員的言論自由,規範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等,但槍頭指向議員亦非首次。
2016年,時任議員梁國雄在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政府報警,梁國雄被控違反特權法第17(C)條擾亂會議導致中斷,亦是首次引用此條例。
但之後梁國雄脫罪,裁判官並裁定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否則議員言行就會受制,自由不獲保障或會出現「寒蟬效應」。同時提及議員其他行為,例如抗議離場等,亦應該受到保障,律政司已提上訴,正待處理。
去年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建制派就行為不檢被逐出會議廳的議員沒有提出修改、沒有施加懲罰,部分人正是寄望梁國雄搶文件案的裁決可以規範議員的行為,比立法會的懲罰更為有力,不過「事與願違」。
有建制派形容今次檢控可以說是「重燃希望」,又指會議的秩序問題已纏繞十年必須要解決,只是最終是「公了」,還是「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