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內地去年正式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對於家暴的定義、如何處理和預防都作明文規定。法例的出現無疑令更多家暴受害人敢於站出來維權,但部分人仍未能受到保障。
錢女士與其他人一樣,希望有個幸福美滿的家,但與丈夫28年的婚姻都在家暴陰霾下渡過。
最終她成功離婚,但法院的裁決理據卻是意想不到。
家暴理據不被認可,錢女士提出上訴,其間前夫繼續出言恐嚇威脅,於是她申請《反家暴法》的人身保護令,結果不成功。
去年3月起實施的《反家暴法》,定義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綑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或恐嚇等方式,對身體及精神造成侵害都屬於家暴。
施暴者會被告誡、查訪監督,嚴重者會被追究刑責。
受害人則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但目前只涵蓋家庭及同居關係,離婚、同性戀不受保障。
有志願組織認為,《反家暴法》仍有待改善,執法者心態亦要調整。
志願組織又認為《反家暴法》推出,是反家暴工作法制化的里程碑,政府應加強執法,並繼續推廣公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