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因女友提出分手,以通渠水潑向對方,引致毀容,被控「淋潑腐蝕液令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成,判監10年。法官指案件嚴重,有必要用嚴刑起阻嚇性作用。
十八歲的被告游國恆,由囚車送到法院聽取判刑,被告的母親和學校社工亦有到庭旁聽。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指他因父親中風感到無助,女友提出分手令他感被遺棄,激發他犯案,重犯機會不高。被告事後已感後悔,希望法官考慮被告初犯,而且只有18歲,未來長路漫漫,希望盡量輕判。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一早購買通渠水,是有預謀犯案。犯案時又明顯瞄準受害人的面部及頭髮,兩次潑通渠水,事主從此要痛苦地活下去。即使被告犯案時未滿18歲,但不代表他少不更事,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被告監禁10年。
案情指,被告在今年4月29日,要求事主在黃大仙下村龍泰樓梯間見面,之後向事主淋通渠水,令她毀容,身體有一成二地方有三級灼傷。被告之後爬上天橋危坐,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法官指,案件以判監15年作為起點,對一個18歲的青年來說可能相當嚴重,但係以腐蝕性液體傷害他人身體,是一項嚴重罪行,所以法庭必須以嚴刑起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