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保釣漁船「啟豐二號」被捕船東羅堪就及船長石桃勝,被控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押後至七月六日判刑。
羅堪就及石桃勝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判決,保釣行動委員會到場聲援。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詞中指,啟豐二號領取的第三類牌照只准用作捕魚,如果啟豐二號只是出海捕魚,並無問題,但船隻出行是為了宣示主權,則是違反牌照規定。
當日香港水警輪警告並攔截「啟豐二號」,但二人仍然向南駛,警方登船後發現,啟豐二號的艙門及水密門均以角鐵及鎖鏈上鎖,違反海事規例,如果當時有危險,會妨礙乘客逃生,判二人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
羅堪就在求情時指,如果維護國家主權也要定罪,他無話可說,又表示自己由八十年代起已經做義工,不明白為何私家車、的士等交通工具可以用以示威,而船隻不可以。
羅堪就又指,自己即使有錢也不會繳罰款,不會要求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反而建議裁判官判最高刑罰。
根據法例,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最高可判監禁4年。
石桃勝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就指,石桃勝已經退休,過去三十年是稱職的船長,不認罪只為了挑戰海事處的禁令,要求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罰款。
裁判官等候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七月六日判刑。
案情指,保釣漁船「啟豐二號」在2014年8至10月期間,涉多次違反海事處規定,沒有依令停航,及企圖駛離香港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