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員工薪金的案件,張震遠透過代表律師指出,自己願意執行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押後至星期四判刑。
57歲報稱無業的張震遠在應訊後離開法院。他較早前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在縱容及疏忽下無向高級傳訊經理馬兆龍支付2013年5月至8月的欠薪及未根據勞資審裁處頒令,向他支付約34萬元。
裁判官香淑嫻指張震遠有義務償還巨額欠薪,又問張震遠在財政上如何安排居住淺水灣的寓所、如何籌備六億資金營救商交所、何時知道商交所被申請清盤,以及何時得悉被呈請破產。
辯方回應指,張震遠淺水灣寓所每月16萬的租金都是由妻子及其妻的家人支付。在三月後,他搬至跑馬地居住,租金也是由妻子一方繳交。
在2010至2013年間,他從第三方借來6億元營救商交所,但至13年5月交還商交所牌照前,已花光6億元。張震遠之後,手上再沒有資金,卻動用了從債權人收回來的資金交租,否則辦公室會被業主收回。
辯方強調張震遠非存心欺騙,今次案件是雞和雞蛋的問題,如果公司不能營運,員工便不能繼續工作;又說張震遠是知名人士,有誠信及負責任,已經明白員工薪金重要,亦尊重法律,是次只是做了錯誤決定,強調被告有悔意,願意執行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質疑既然張震遠從太太取得收入維持生活,為何在優先次序上不選擇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