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指,香港跟美國簽訂了三項協議,美國可要求香港警方刑事調查斯諾登或是引渡他返美國,但在斯諾登未正式被捕前,他仍然可以自由離開香港。
香港並不是第一次引渡疑犯返美國。
2008年,本港在皇崗口岸拘捕美國頭號通緝費里曼,他涉嫌性侵犯自己女兒,並在網上發放,他最後引渡回美國受審。
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表示,香港和美國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只要美國提出要求,香港便需要協助對方,對疑犯進行調查。
她又說,如果美國方面正式起訴斯諾登,亦可根據移交逃犯協議,要求香港拘捕他,由本港法院處理有關引渡申請,疑犯有權在法庭為自己辯護,反對引渡。
而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相信,斯諾登以免簽證來港,可以逗留180日,港府沒有權力限制他的出境自由,他亦相信港府主動驅逐他的機會很低。
涂謹申指香港沒有簽署聯合國難民公約,但斯諾登仍有權向本港的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申請為政治難民,公署審核期間,特區政府不會遞解他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