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在西方國家被稱為第四權,對政府等權力機關起監督作用,在英國,權力僅次於國王、議會以及教會。
英國首相卡梅倫提出成立新機構,規管傳媒,期望在民眾私隱和知情權上取得平衡。他強調,新機構應獨立於政府以及傳媒,以免裁決受政客或傳媒同行左右。但限制新聞自由從來非常敏感,處理不當,隨時成為另一個政治計時炸彈。
看看美國政府的教訓,在越戰時期,《紐約時報》取得國防部有關評估美越關係的機密文件《五角大樓文件》,政府曾企圖以國家安全等理由,試圖禁制傳媒披露內容,事件最後更要訴諸法庭。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裁定報章有權報道,被視為新聞史上最重要勝仗,更間接令當時的總統尼克遜捲入水門事件,黯然下台。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列明,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等等的法律,可見西方社會對新聞、言論等自由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