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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內地一名員工下班後經常要回覆工作短訊,公司認為不是加班,但法院就裁定這種「隱形加班」屬於加班,公司要向他賠償3萬元人民幣加班費,成為全國首例。
現今通訊科技先進,不少職員下班後往往要在通訊軟件應付客戶需求,或跟同事交代工作上的事宜。
內地傳媒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提到一宗由社交軟件引發出來的「隱形加班」案件。
案中原告要求公司向他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因為他聲稱在下班之後,要在微信或釘釘等軟件與客戶或者同事溝通交流,但涉事公司認為並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名員工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和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簡單溝通的範疇,而且工作內容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別於臨時和偶發的一般溝通,應當認定構成加班,裁定公司須向這名員工支付3萬元人民幣加班費,是全國首宗因為公司要員工「隱形加班」,而賠償的案件。
報道指,今次案件創造性地為「隱形加班」問題提出了認定標準,包括「提供工作實質性」和「佔用時間明顯性」原則,回應現今網絡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和趨勢,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