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被視為監察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的第四權力,但如何監管傳媒一直極具爭議,因為政府立法監管,會被視為侵害新聞自由,依賴傳媒自律,又被視為「自己人管自己人」。
現時英國監管報界的機構是報業投訴委員會,在1991年成立,委員會可以處理公眾投訴,如果確定投訴涉及的報刊違反守則,可以要求他們作出道歉及更正。
雖然報業投訴委會號稱獨立,但常被批評偏袒報業,其中一個批評是委員會沒有罰款及停刊的權力,令委員會成為無牙老虎。此外,加入委員會全靠自願,去年《每日快報》退出委員會,令委員會不可以處理涉及該報的投訴。但委員會最受批評的是在電話竊聽事件中表現軟弱,連萊韋森法官亦嚴厲批評。
現時自律機制行不通,但萊韋森反對立法規管,只是建議成立法定監管機構,建議的法定監管機構,不准政客加入,又限制現任報紙編輯數量,報告亦倡議賦予機構制裁及罰款權力,同時要求政府立法,保障新聞自由。
雖然這個監管機構仍屬自願性質,但是萊韋森建議,如果報紙不加入,便要接受另一個組織通訊辦公室的監管,但有意見指出,通訊辦公室一直管理廣播傳媒,確保電視及電台嚴守中立,由它管理有立場的報界,到底是否恰當,而且通訊辦公室是向政府問責,由它監管報紙,等同政府監管報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