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原意,是嚴懲嫖宿幼女的人,加強保護未成年女子。但有輿論認為,嫖宿幼女罪刑罰輕,更被強姦犯用作避開強姦罪中的死刑。
有關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自推出以來一直不絕於耳,但只是限於學術界。直至轟動全國的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曝光,加上互聯網普及,引發網民激烈討論。
這宗案發生在07至08年間,包括公職人員在內的七名男子,在司法局宿舍嫖宿幼女,他們最後被判監七至十四年。
民眾認為案中被告的行為,根本是強姦,以嫖宿幼女的罪名來判刑,實在太輕。
根據內地刑法第236條,犯強姦罪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一般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更列明受害人只要未滿14歲,以強姦論,並不理有否給付金錢。
而刑法第360條的嫖宿幼女罪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的嫖宿,就是指賣淫活動。
有學者指,兩條罪根本互相矛盾。強姦罪認定幼女是無性承諾能力,但嫖宿幼女罪間接承認她們有這能力。學者又指,社會要特別保護女童,就是由於認為她們缺乏判斷和自我保護能力。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應該平等保護所有兒童,中國既是簽約國,就不應只保護良家幼女,而歧視賣淫的幼女,這樣亦與國際做法不同。
另一個爭議,是兩條罪並非從屬關係,而是並行關係,即一件案件中,犯人只可以被控其中一條罪,而被控哪一條罪,就視乎情節而定。
內地很多輿論認為,嫖宿幼女罪往往被強姦犯用以脫身。例如和一名14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本應被控強姦,但只要事件涉及金錢交易,就可以改控刑罰較輕的嫖宿幼女罪。
由民間以至人大和政協,都提出調高嫖宿幼女罪的刑罰,甚至將它廢除,直接併入強姦罪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