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美國參議院通過議案,要求華府撤銷對沙特阿拉伯在也門戰爭中的軍事援助。參議院今次集合兩黨力量,齊聲向政府說不,亦是美國自1973年通過《戰爭權力法》後,首次有議會引用,要求華府從外國的軍事行動中撤軍。
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是越戰後制定的修正決議案,為動用國家武裝力量可能令美國捲入海外武裝衝突的情況下,訂定總統和國會要遵從的程序。
《戰爭權力法》最先出現於1941年,1973年通過的決議案旨在提高國會在戰爭決策中的作用,以限制總統權力。美國總統作為三軍司令,理應有權下令武裝力量進入戰爭狀態,但按憲法規定,唯有國會才有宣戰權。
《戰爭權力法》規定總統下令軍隊進入戰爭狀態前,應「盡可能」與國會磋商,若沒有得到國會批准,軍隊進入戰爭狀態或臨近戰爭狀態後的48小時內,總統要向國會報告。除非國會另有決議,否則軍事行動不可以持續多於六十天,同時要遵守三十天撤兵時限,國會亦有權在任何時候中止軍事行動。
2011年時任總統奧巴馬對利比亞採取軍事行動被指故意繞過國會,加上戰事持續超過六十天屬嚴重失職,但奧巴馬辯稱美軍只作有限度介入,根本未達到要國會批准的程度,加上戰爭由聯合國授權,由北約主導,美軍只作行動支援,因此他未算違憲違法,最終國會並沒有引用《戰爭權力法》責難,反映美國總統權大加上牽涉不同集團角力,國會很多時候根本拿總統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