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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直未有專門針對國歌立法

中國一直未有專門針對國歌立法

【Now新聞台】中國《國歌法》草案正式提請人大常委會初審,草案規定演奏演唱國歌的場合、形式、規管和法律責任,故意在公共場合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多可以拘留15天。

內地分別在1990年和1991年制定國旗法和國徽法,但之後一直未有專門針對國歌立法,只是透過其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國歌演奏、播放和使用作出限制。

譬如是《廣告法》第九條,就規限廣告商不可以在廣告中使用或變相使用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和軍徽,違者可被判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而2014年底,內地當局印發了《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對國歌奏唱的場合、禮儀等作出明確要求,規定只可以在包括重要慶典活動、正式外交場合等情況下奏唱。不過有關《意見》沒有法律約束。

其實早於2003年的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已有人大代表向大會提交關於國歌法立法的建議案。

2008年剛擔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解放軍軍樂團原團長于海亦連續十年提案為國歌立法。

不過為國歌立法存在不少困難,其中一個就是國歌欠缺統一版本。

《義勇軍進行曲》雖然在1949年已訂為國歌,但始終都沒有統一標準的版本。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曾經修改了《義勇軍進行曲》的歌詞,並確定新版本為國歌。

至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又撤銷第一次會議的決定,恢復原先的版本為國歌。

不過于海查閱資料後發現,原來在1978年,除了修改歌詞之外,亦修改了樂譜,但是在1982年並未恢復以致國歌版本出現大混亂,直至今時今日才有機會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出規限。

而在外國,針對國旗和國徽立法的情況較普遍,針對國歌立法較少,其中俄羅斯、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制定了專門的國歌法。

日本、新加坡、緬甸、菲律賓等就將國歌跟國旗、國徽等國家象徽一併立法,作出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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