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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國家網信辦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公開徵求意見,網信辦提出,須有特定目的及嚴格保護下,才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並要獲得當事人同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網信辦指,制定有關規定目的是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保護個人訊息權益及其他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網信辦提出,僅具有特定目的及有充分必要,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下,才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訊息,若有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應優先選擇使用,並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訊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渠道。
網信辦又提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獲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毋須獲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此外,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需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及洗手間等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可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而建設、使用及維修這些設備的單位,對採集得來的訊息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洩露或對外提供,亦不得用於維護公共安全以外的目的。
至於賓館、銀行、車站、機場等經營場所,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理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另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訊息進行身份驗證的建築物管理人,需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網信辦提出,除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人命財產安全或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階段等敏感個人訊息。
至於處理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的人面訊息時,須取得他們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相關技術,或儲存超過1萬人人臉訊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須於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