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提交意見,認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方案,不符合基本法。公會又認為,提委會經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不等同少數服從多數;認為只要不剝奪提委會的自主性,可以透過低門檻,確認公民推薦的人選,成為候選人。
大律師公會就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提交意見書。公會指,基本法第45條表明,行政長官只可以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如果透過立法,要求提名委員會基於某個人得到政黨、或得到選民支持,就可以自動成為候選人,提委會就失去提名權的自主性。
對於有意見認為,按照普通法原則,只要法例沒有寫明不可以就不違法,可以實行;大律師公會認為,這是錯誤地將普通法原則引用在基本法上。
至於提委會提名的民主程序,公會認為,如果將民主程序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又或者硬性規定候選人數目,是侵犯了提委會的權力。而提委會訂立低門檻,讓取得一定數目選民推薦的參選人成為候選人,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
不過,這個門檻,不可以低得與自動提名沒有分別,令提委會的提名權,變成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
至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公會指,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但可參照不等於依樣畫葫蘆,但提委會不可以由全體選民組成。而提委會不同界別比例分配、比重,如果偏袒富裕階層,或歧視個別社會人士,有可能被會質疑不符合廣泛代表性,引起憲法爭議。
至於內地官員多次表明特首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公會認為提委會不可以因為基於政見,而剝奪一個人的參選權,不可以立法規定候選人是愛國愛港。提委會應確保候選人要多元化,這不單是指人數多,還要反映到不同的政治光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