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租金管制在1973年引入,限制樓宇的加租幅度,戰前樓宇和床位的租金受嚴格限制,條例亦限制業主不可隨便收樓。有長策會成員指,由於現時已沒有戰前樓宇,劏房亦難以定義,要再次引入租金管制就要一刀切,難特別限制某類樓宇。
所謂的租金管制,其實是在1973年制定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不同類型的樓宇有不同限制,戰前舊式樓宇以及分租單位如床位、閣仔等,租金只能是市值租金的六至七成。至93年,政府建議逐步將管制放寬至市值水平,直到98年全面取消。
為保障住客,條例亦限制了加租幅度,更規定業主只有在重建、收樓自住、租客欠租時才可收樓,否則業主不可以趕走租客。
金融風暴後樓市一沉不起,政府在2003年將這部份亦取消,只要租約期滿,業主就可以收回單位。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婉嫻曾經身受其苦。
有長策會成員指出,劏房不同於以前的戰前樓宇,難以界定,如引入租金管制,則不能只限制某類樓宇。
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認為,引入租金管制或會影響業主租出物業,問題敏感,需要小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