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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敏兒無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蕭敏兒無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李克強2011年以副總理身分訪港期間,示威者蕭敏兒闖入警方保安區,被控阻差辦公罪成。高等法院推翻原審判決,裁定蕭敏兒無罪。

2011年時任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澳洲籍旅港商人蕭敏兒到中環廣場示威時,沒有聽從警方勸籲,前往行人天橋示威,被控阻差辦工,判守行為一年。她不服判刑,上訴至高等法院。

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指出,警方當日在中環廣場行人天橋一帶,設立保安緩衝區。若是收到情報,指政要的人身安全受威脅,這樣的行為無可厚非,但不可只因官員職級較高,而擴大保安緩衝區。

而且如果只是請願人士,警方派出數名警員隨同已是游刃有餘。法官認為,警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日保安部署合理、合適和合比例。而在這個情況下,阻止上訴人遞交請願信,不可能是警方的職責之一。因此阻差辦公罪,不可能成立。

判詞又指出,被告蕭敏兒當日行為隨了令兩名趕走她的女警被襲外,沒有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決定撤銷蕭敏兒的控罪。

法官引述多宗案例,指出處理維持遊行示威秩序, 警方有很大的酌情權,但法庭判案時,不能因過去曾經設立過封鎖線,就視為合情合理,判案時必須視乎每宗個案的特定情況,來決定警方部署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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