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批准屋宇署封閉土瓜灣啟明街51號唐樓的命令。法官裁決時指出,居民不應到這一刻才要求暫緩封樓,又說現在要推翻屋宇署決定,只能申請司法覆核。
屋宇署由職員代表上庭,暫委法官葉樹培聽取雙方陳詞,數度休庭翻查案例才裁決,批出封閉令。
他判案時說,根據兩宗上訴庭的案例,法官都有批出封閉令。
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法庭的角色只是確保屋宇署依足程序,在七日前通知住戶,而不是挑戰署方的專業判斷。如果程序妥當,法院便必須發出封閉令,並無酌情權拒絕申請。
對於業主的代表律師認為,屋宇署今次無先向業主發清拆令,便直接申請封閉令是不公平,法官質疑,他無任何案例支持這個說法,亦看不到任何法理依據。
曾經有案例,業主質疑批出封閉令的程序違反人權法,令他們無法享受公平審訊,但最終都敗訴。葉樹培認同當時法官的看法,承認法庭在這類案件中的司法功能非常有限。
他又指,封閉令申請來到法院已是程序尾聲,無爭議的餘地,居民不滿屋宇署封樓,應該在署方入稟前便向當局上訴。
法官指,如果受影響業主仍不服判決,認為屋宇署官員隨意申請封閉令,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屋宇署代表陳詞時強調,發出封閉令前已經要求業主勘測,並非突然要求封樓。但代表業主的律師呈上一份驗樓報告,指樓宇並非危樓,質疑屋宇署無證據指樓宇有即時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