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指引,當中列明「私人利益」包括官員的家人、親友、私交好友等利益。行政長官可要求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官員,放棄或凍結相關投資,甚至另派官員處理相關的公務。
這份首次公開的指引有十一頁,上載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網頁。指引官員如果出現利益衝的情況,應向行政長官報告,當中除規管所有政治委任官員本身的「私人利益」,亦包括其家人,親友,所屬會所及協會,甚至官員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所有人,他們的利益亦包括在內。
至於何謂「利益」,除金錢上的經濟利益,亦包括可左右官員執行職務時的判斷,甚至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影響其判斷的利益。
在處理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須考慮事件的敏感度、有關官員在事件中的角色,包括官員可以行使酌情權的程度,亦應考慮是否要指派另一名官員處理事件。
行政長官亦可要求官員放棄或避免再買賣投資,或將其交由其他人「全權託管」,甚至可要求在指定期間凍結任何投資交易,及避免處理有關的個案等。如果利益衝突涉刑事成份,行政官應將個案轉交執法機構。
指引亦列明官員收受禮物或利益,甚麼情況下要向特首申請,包括在特別場合收受友好的禮物價值多於3000元,或其他人禮物價值超過1500元,便要向特首申請。
指引是落實去年由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其中一項建議。不過,36項建議當中,更多是關於如何把規管範圍擴展到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