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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18歲男子去年在尖沙咀一間商場的男廁三度寫上「光時」等字句,被裁定煽動罪罪成,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18歲男被告梁佳樂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
案發在去年7月17至21日尖沙咀一間商場的男廁,被告被控在廁格寫上「光時」等字句,他開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因為否認煽動罪受審。
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稱被告刻意選擇在廁格犯案,必定清楚知道相關煽動字句的含意,又反駁辯方主張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稱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的表現正常及合理地專注,雖然內向及不善辭令,但反應及回答與正常人無異,肯定被告案發時有清晰的意識及自我控制能力。
至於辯方稱被告受到警方威逼利誘,才會招認犯案,蘇惠德認為警方錄取口供的過程中沒有違反任何規定,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從無口頭恐嚇或者不當利誘被告,所有受爭議證供均可呈堂,裁定被告煽動罪罪成,被告要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