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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劫獄非國安罪 惟特首可發證明認定危害國安

鄧炳強:劫獄非國安罪 惟特首可發證明認定危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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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劫獄非國安罪 惟特首可發證明認定危害國安

【Now新聞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如刑事案件在審訊中途發出特首證明書,案件就會根據國安法去處理。對於證明書是否存在「截數期」,政府就指案件在裁決後不會再發出。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率領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官員到立法會講述國安附屬法例的細節。鄧炳強應議員要求提出例子說明。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劫獄本身的罪行不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便不是以國家安全罪行處理,但如在過程中我們發現原來目的、事實,即被告想劫獄的事實本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於是特首便可以根據這些事實作出證明書。」

立法會議員(工業界第二)吳永嘉:「警方調查時,很正常是一項盜竊罪,但當上庭、向法庭講口供時,證供顯示原來他(被告)是想偷一些東西用作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是否整套審訊程序都會交給指定法官,未必是公開聆訊等安排?」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出證明書之後,我們提及的罪行就會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自然我們都會採取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審訊過程,例如找指定法官等,這些程序也是適用。」

亦有議員關注特首證明書是否幾時都可以提出。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范凱傑:「發出證明書的時間點究竟是否有所謂的截數期限。」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北)李梓敬:「去到哪一個階段不會再引用證明書,去就某一案件定性為國安質性呢?」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例如已經判了一宗案件,一個人沒罪的話,難道要調轉說這宗案件是涉及國安要重審嗎?一定不會發生這些事,如果定了罪,法庭亦已經判刑的話,亦因應這件事已經完結了,所以一定有一個分界點。」

當局強調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讓公眾明白附例的重要性。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簡慧敏就表示,會全力配合當局的立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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