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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為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立法會兩個事務委員會正開聯席會議審議,當局強調不涉及新的執法權力。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相關利益等,就即屬觸犯國安法。
律政司及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經仔細研究後,建議訂立附屬法例去清楚述明在《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
當中提到如特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於《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該行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安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為47條制定細則,基本上只是一些程序上的問題,不是擴大特區政府擁有的權力,即如何具體化條文,令實施過程當中,會更快速及暢順,令到政府可以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各種各樣國家安全威脅而已。維護國家安全是壓倒性,如果某人同時犯幾項罪行,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很難想像任何政府不會用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去對待他。」
今次附例建議是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去訂立,當局強調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例形式清楚述明機制,能夠完善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應「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相關的立法程序,特區政府會盡快敲定今次附例的條文,考慮到附例對有效維護國安的必要性,建議新法例在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