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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炸品案 三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2020年爆炸品案 三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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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炸品案 三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Now新聞台】2020年爆炸品案,陪審團裁定其中五名被告無罪,其餘三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八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案件經歷163日審訊,案中除周皓文以外的7名被告,皆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退庭商議四日,一致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至於主控罪的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爆炸罪,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陪審團大比數裁定罪成。他們涉嫌串謀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新冠疫情初期,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和羅湖站東鐵車廂引爆爆炸品,亦涉嫌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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