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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虐兒|《強制舉報者指南》一文睇晒

防止虐兒|《強制舉報者指南》一文睇晒

【Now新聞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於去年7月19日在憲報刊登,為配合《條例》於明年1月20日起生效,政府已推出多項支援措施,當中包括制訂《強制舉報者指南》,為《條例》訂明的指明專業人員(即指明專業人員或強制舉報者)作出強制舉報提供實務指引以作參考。

《條例》規定指明專業人員須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個案,並為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提供法律保障及法定免責辯護。《條例》旨在透過強制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衛生界別的指明專業人員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個案,為兒童編織一個全面及有效的安全網,並向潛在的施虐者發出強大的訊息,使他們知道他們的虐待行為會很容易被揭露並讓執法部門知道。強制舉報機制的實施,旨在確保及早識別和介入嚴重的虐兒個案,以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

《指南》的目的

《指南》就法律所規管的懷疑嚴重虐待兒童個案的舉報提供實務指引,闡述在不同情境下應考慮的因素,以協助指明專業人員掌握保護兒童的原則,並辨識根據其法律責任應舉報的個案。第二章說明各類虐待/疏忽照顧, 即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及疏忽照顧的舉報決策流程圖及輔助分析框架,以供指明專業人員在作出舉報決定時參考。第三及第四章詳述如何作出舉報、舉報所需資料、舉報後的跟進行動、可協助受虐兒童/易受傷害兒童及其家人的相關服務、常見問題及答案。此外, 本《指南》亦提供一些實用資訊,包括聯絡名單、相關法律條文、報告範本等,以供參考。社會福利署(社署)可在有需要時修訂本《指南》。

強制舉報的規定

誰是強制舉報者?

《條例》規定鎮25類指明專業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須作出舉報。

專業人員:藥劑師、牙醫、牙齒衞生員、醫生、助產士、護士、幼兒工作者、教師、寄宿學校舍監、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社工、中醫、青年學院教學人員或院長、官校教員或校長、兒童住宿院舍院長、聽力學家、心理學家、營養師、教育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

保護誰人?

「兒童」指未年滿18歲的人

舉報甚麼?

(一)嚴重傷害

1. 任何危及兒童的生命的傷害,或任何危及兒童的身體健康而急需醫治的傷害
- 喪失任何肢體或其功能
- 喪失視力或聽覺
- 任何內臟的損傷
- 任何骨折
- 身體表面的燒傷
- 導致神經線、肌肉或肌腱損毀或導致大量出血的損傷
- 喪失知覺或知覺受損

2. 任何危及兒童的心理健康或發展的傷害
- 精神錯亂
- 長期的心理創傷,但不包括任何應對平常生活變故上的情緒反應(例如感到困擾、悲傷、恐懼和憤怒)

3. 任何由脅迫或誘使兒童參與以下作為,所造成的傷害
- 強姦、亂倫、肛交、性交、任何嚴重猥褻作為

4. 任何由某兒童的負責人的疏忽照顧所造成的、危及該兒童的生命或健康的傷害
- 沒有為該兒童提供必需品,以維持其生命或健康
- 將該兒童置於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情況(例如容許該兒童接觸或服用任何危險藥物或物質)或環境

(二)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

在確定構成「實際風險」的因素時,必須排除純屬理論或憑空想像的風險。兒童是否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需要考慮個案特定的情況及資料。強制舉報者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如有關兒童的處境、懷疑施虐者、家庭和環境等因素,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的生命、健康或發展正面對實際的風險。

對強制舉報者的豁免條款

1. 若指明專業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有關嚴重傷害純粹是由以下原因所造成,則該指明專業人員無須作出舉報
(i) 非因有關兒童的負責人的疏忽照顧所導致的意外
(ii) 由或將由該兒童自己所造成的
(iii) 由或將由任何其他兒童所造成(不包括藉涉及性的作為所造成)的

2. 指明專業人員在下列情況下無須作出舉報
(i) 主管當局,即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已於關鍵時間或之前告知該專業人員有關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嚴重傷害;或有關兒童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實際風險
(ii) 在關鍵時間或之前,該強制舉報者或其他強制舉報者已經舉報有關兒童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嚴重傷害,或有關兒童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實際風險

免責辯護與合理辯解

若強制舉報者因沒有在關鍵時間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作出舉報而被控觸犯《條例》第4(4)條所訂罪行,第5條為強制舉報者提供免責辯護,以證明他/她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作出舉報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及他/她已在延誤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例如已作出適當安排以防止進一步的性侵犯及處理兒童的情緒困擾)。

境外舉報的要求

《條例》就沒有作出舉報所訂的罪行沒有境外管轄權。該罪行沒有境外效力。

如何作出舉報

強制舉報者須根據《條例》第6條的規定,向主管當局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個案。舉報必須以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作出,舉報必須包含以下資料:
(i) 就主管當局識辨有關兒童而言屬足夠的資料
(ii) 第4(1)條所述的理由
(iii) 作出該項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條例》的其他條款

其他條款,包括對強制舉報者舉報前後的保障及相關事宜,以及詳細規定

須作出的舉報

決策點的相互關係

強制舉報者轉介跟進服務流程

懷疑身體虐待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身體虐待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心理虐待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心理虐待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性侵犯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性侵犯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疏忽監管 / 照顧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疏忽監管 / 照顧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疏忽居住情況 / 環境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疏忽居住情況 / 環境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疏忽個人衞生及 / 或衣著強制舉報決策流程圖

懷疑疏忽個人衞生及 / 或衣著輔助分析框架

懷疑疏忽飲食強制舉報流程決策流程圖

懷疑疏忽飲食輔助分析框架

舉報、跟進行動及服務提供

如何作出舉報及所需資料?

根據《條例》,強制舉報者如在工作的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根據《條例》第6條,舉報須向主管當局即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作出,任何舉報,須載有以下資料:

(i) 就主管當局識辨有關兒童而言屬足夠的資料
(ii) 懷疑該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的理由
(iii) 作出該項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舉報須以社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作出舉報。

指明方式

設立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機制,旨在確保及早識別和介入《條例》附表2所述涉及指明類別的嚴重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為履行法定責任,強制舉報者應依照以下方式作出舉報:

(i)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受害兒童亟需救援、治療及/或執法的,強制舉報者應致電999警方緊急熱線,作緊急舉報
(ii) 就非緊急情況而須舉報的情況下,強制舉報者應透過電話或親身聯絡任何一間警署,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16(服務課)
(iii)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過舉報平台,以書面形式完成舉報

所需收集的資料

為了保護兒童,特別是急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及/或適切跟進行動的懷疑嚴重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者在聯絡主管當局時,雖然並非嚴格要求提供所有細節,但應視乎個案的情況,收集及提供以下的資料

(a) 有關嚴重傷害/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的事件
- 事件性質及事件發生的簡單經過
- 類似事件的頻密程度
- 懷疑傷害兒童的人的身份及數目
- 事發日期/時間,例如最早、最近及最嚴重的一次事件
- 事發地點
- 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或知道事件,如有的話,該人士的反應及曾採取的行動。

(b) 有關兒童
- 姓名、出生日期/年齡
- 是否有殘疾或特別需要
- 現時所在地點
- 現時身體有否受傷
- 兒童的行為/情緒狀況
- 兒童是否有即時危險
- 學校/幼兒中心的名稱

(c) 有關家庭
- 父母/照顧者及其他相關人士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 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姓名、年齡,他/她(們)是否有受虐待的風險或潛在風險
- 能協助有關兒童或家庭的重要人物(如家庭成員、親屬)
- 該家庭過去曾否有虐兒或懷疑虐兒事件
- 該兒童及/或家庭目前正接受的社會服務

(d) 有關強制舉報者
- 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所屬專業
- 強制舉報者如何得知有關事件及曾採取的行動
- 個人舉報還是團隊舉報

舉報平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

舉報平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舉報平台)是由警務處及社會福利署合力發展的適應性網上應用程式,以供強制舉報者以書面形式作出舉報。

在聯絡主管當局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後,強制舉報者會收到一個認證編號(登入碼)以進入舉報平台。強制舉報者可直接在舉報平台填寫報告範本所需的資料作為書面舉報。舉報平台接收到填妥的書面報告後,會向強制舉報者發出註明舉報日期的認收證明書,作為記錄。舉報平台的設計特點如下:

(i) 以安全及穩妥的渠道提交資料
(ii) 為強制舉報者提供簡便的資料輸入方式
(iii) 透過範本提供按法例要求的必要資料以完成舉報
(iv) 強制舉報者可下載書面報告作記錄
(v) 強制舉報者會收到認收證明書
(vi) 設有不同虐待類別的互動式電子版舉報決策流程圖及輔助分析框架,讓強制舉報者作快速參考

團隊舉報

為便利在同一團隊工作的多名強制舉報者就相同個案作出舉報,及避免就同一個案作出重覆舉報,報告範本的設計可接納團隊舉報。有關強制舉報者可根據所屬機構或團體的指引,協議由指定的團隊成員作為各成員的代表,根據上述所述,致電或親身聯絡主管當局及完成書面報告。根據《條例》第9條,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規定。有關機構/團體須制定相關指引,包括團隊舉報的安排,確保舉報程序符合有關規定。強制舉報者亦須注意作出舉報是根據《條例》履行個人的法定責任,並非為其工作團隊履行責任。

舉報後的跟進行動

初步篩查和詢問

在接獲強制舉報後,警方及/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會共同或獨立作初步篩查和詢問,以採取適當行動保護兒童。因此,警務人員及/或相關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需聯絡強制舉報者,以收集進一步的資料。

警方會就涉及刑事成分的傷害/虐待兒童舉報進行刑事調查。警務人員會聯絡強制舉報者進行初步了解,並會按案件的情況及緊急性規劃調查的步驟。遭受虐待或面臨虐待風險的兒童的安全當受到高度重視。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亦會向強制舉報者收集補充資料或澄清資料的內容,以進行初步評估和跟進行動。當有理由懷疑兒童受到虐待,不論兒童是否遭受嚴重傷害,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都會跟進,或通知該舉報個案的負責社工(即負責「已知個案」的社工),根據《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程序指引》)的現行機制作出跟進。

即時保護兒童行動及聯合調查

當發現兒童有即時風險/危險、或需要救援、緊急治療及/或需要警方介入執法,強制舉報者應透過999緊急召喚,使兒童獲得即時保護和緊急協助。因應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情況,在介入個案方面,警方及/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會聯合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以保障兒童的安全和福祉。為制定策略,警方會聯絡強制舉報者錄取證供,並搜集資料以與受害兒童或與案件有關的人士作初步接觸/會面。強制舉報者須提供進一步資訊以配合調查。

警方/「虐兒案件調查組」及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會根據受害兒童的傷勢及/或案件的實際情況,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以採取以下的行動,照顧受害兒童的需要:

(i) 安排受害兒童入住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醫院進行醫療檢驗或治療
(ii) 如安排受害兒童暫居親友家中,先評估親友是否能為受害兒童提供合適的照顧,以確保兒童的安全
(iii) 若無法安排兒童暫居親友家,可考慮把兒童送往緊急住宿服務或收容所以保護其安全
(iv) 如果其他家庭成員亦須一起離開家居環境,可安排受害兒童與家人一起入住合適的緊急住宿服務機構,例如庇護中心及危機支援中心等

警方虐兒案件調查組專責調查及處理性質比較複雜的虐兒案件。根據《程序指引》的現行機制,視乎案件的情況,屬虐兒案件調查組工作範圍的案件會由該組與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一起進行聯合調查。

保護兒童計劃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多專業個案會議)通常由負責提供個案服務並進行保護兒童社會調查/評估的服務單位的主管/督導人員/資深社工召開,討論懷疑受虐兒童的跟進計劃。負貴社工會因應兒童及其家長/照顧者或兒童的重要人物的情況及意見,初步制訂保護兒童的跟進計劃,供多專業個案會議的成員考慮。會議成員來自不同界別的各類專業人士,包括:

(i) 對兒童及其家庭有直接認識,並在處理和調查懷疑虐待兒童個案中擔當主要角色的人士
(ii) 沒有參與調查但可提供有關兒童或其家庭特別資料或專業意見的人士
(iii) 沒有參與調查但即將跟進個案的人士,以便討論事件性質、危機及需要評估,以及制訂跟進計劃

強制舉報者若屬於上述三個類別,將會獲邀出席多專業個案會議。如強制舉報者是為受害兒童及其家人提供跟進服務的其中一員,他/她在會議結束後,將透過多專業合作模式,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協作,從而落實多專業個案會議中制訂的跟進計劃。

負責調查所舉報案件的警務人員在出席多專業個案會議時會保持中立,而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討論對警方刑事調查的結果及會否採取檢控行動並不具約束力。

服務提供

強制舉報者有責任識辨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個案及向主管當局舉報。有些指明專業人員或公職人員,聯同醫護人員、教職員及社工等,會在不同的階段為受虐兒童及/或其家人提供協助或持續服務。

以下是為受虐兒童及其家人所提供的主要服務的概覽,以供參考。這並非表示專業人員的分工或職責。如合適,強制舉報者可聯絡相關單位以作查詢。

即時保護與危機介入

香港警務處
- 在受虐兒童需要緊急救援的情況下,例如他/她已遭受嚴重傷害並有生命危險,或有罪案發生而需要立即執法時,強制舉報者應撥打999尋求緊急服務及警方協助
-當受虐兒童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向警方尋求緊急協助,例如按需要護送他們到急症室接受醫療檢驗或入住緊急住宿服務

社會福利署
- 安排需要即時保護的受害兒童入住緊急宿位,例如收容所,或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寄養服務、住宿照顧服務或臨時庇護中心
- 社署社工或警務人員可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 章),為需要法定照顧或保護的受虐兒童,申請照顧或保護令

醫院管理局
- 若受虐兒童急需醫療照護,可安排到公立醫院的急症室進行醫療檢驗/治療
- 如能取得受虐兒童的父母/監護人的同意,可諮詢有關醫院兒科部門的虐兒個案統籌醫生或當值兒科醫生,以安排兒童直接入住兒科病房接受醫療檢驗/治療

多專業支援

在有需要時,可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及/或福利會議,就兒童及其家庭的相關跟進計劃提出建議。參與的不同專業人員,包括社工、醫療專業人員、教職員及警方等,會透過分享其專業知識、資訊及對兒童健康、發展、生活功能及家長/照顧者能力的關注,以至個別或共同的跟進行動,為多專業合作作出貢獻。

社會工作服務

來自各種服務類別的社會工作者會為受虐兒童及其家人提供持續的支援,包括輔導服務、個案管理、與其他專業人士協作、轉介社會服務,以及尋求合適的社區資源。這些服務類別包括: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由社署營運的專職單位,為受虐兒童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個案服務,包括危機評估、輔導和家庭支援

-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由社署或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營辦,為個人及家庭提供福利服務,並就親子關係、解決問題、處理壓力等方面提供輔導

- 學校社會工作及學生輔導服務:由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營辦或由學校提供,以從多方面協助於學前教育機構、小學及中學就讀的學生,例如情緒問題、成長需要、家庭關係及福利事宜等

- 醫務社會服務:在醫院工作的醫務社工,會與其他醫生和專職醫護人員合作,幫助有需要接受治療或康復服務的人士,並提供所需的協助,例如輔導、轉介復康服務和社區資源等

臨床心理服務

有情緒、認知或行為問題的受虐兒童及其家人或需接受臨床心理服務,包括心理評估和心理治療服務。這些專門服務由社署、醫管局及部分非政府機構提供。

法律程序期間的支援

- 法律援助會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包括涉及虐待兒童案件的家庭,提供律師代表

- 支援證人計劃由非政府機構營辦,並在警方和社署的支持下,由接受過訓練的支援者為受害兒童提供情緒支援,以協助其出庭作證

其他支援服務

除了上述所提及的社會工作服務外,教職員、輔助醫護專業人員和來自各個受資助非政府機構,例如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庇護中心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單位的社工,經常通力合作,透過提供輔導、醫療護理支援、治療小組及教育活動等,為受虐兒童及其家長/照顧者提供所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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