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一連三日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早前去信法院,要求判案前向全國人大提請,解釋居港權的立法原意,包括雙非嬰兒是否有居港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說,要代表雙非嬰兒加入聆訊,但被法官拒絕。
負責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先後到達法院。代表一名雙非兒童的資深大律師戴啓思要求加入審訊,認為案件對外傭居港權的裁權會影響雙非兒童。短暫退庭商議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拒絕戴啓思的要求,認爲原本案件的論點已經充夠,毋須對方的協助陳述觀點。
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失望,認爲可能受案件影響的人士,應該有機會提出意見。
律政司代表彭力克說,會在星期三的聆訊上,就律政司司長早前要求法院,為99年就居港權釋法的適用範圍,再次尋求人大釋法作陳述。
不過,外傭的代表律師就認爲,居港權最重要的是看基本法第24條的字面解釋。只要是自願和合法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讀書、做生意及受聘的人,就有居港權。
馬道立則反駁,如果直接看字面解釋,那麽很多人都有居港權,他舉例坐監和非法來港人士不會有居港權。
馬道立又說,外傭的居留條件是有限制的,留港期間需要續期,又問律師是否同意,條例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比重及理解,例如在入境和稅務方面,就有不同理解。
外傭的代表律師回應指,若果每次都是透過修例,去限制那些人可以有或沒有居港權,這就牴觸憲法。他指,基本法起草時,已經留意到難民問題,所以基本法第24條,說明需要有效的旅遊證件,不可以與外傭相比,外傭是合法來港的。
律師星期三會繼續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