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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特首可刊憲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鄧炳強指執法部門可助封鎖搜查毋須用附例

國安條例附例|特首可刊憲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鄧炳強指執法部門可助封鎖搜查毋須用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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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特首可刊憲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鄧炳強指執法部門可助封鎖搜查毋須用附例

【Now新聞台】維護國安條例建議新增附例,提到特首可刊憲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有議員關注會否包括執法場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訂立附例的原意是防止公署辦公的地方出現搗亂、間諜行為,與執法的情況是兩個概念。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陳紹雄:「現場執法你可能需要時間蒐證,會否按照相關的條例,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等等,宣布你執法的場地便是禁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兩個概念來的,因為你出去搜查,當然有搜查權利。我剛才都提過,如有需要的話,其實是我們執法的部門是有一個義務,有一個責任協助他執行職務。例如我們是封鎖了地方讓他們搜查,其實這個已經達到了目的,就不需要又用附屬法例,又要特首去批,去做那麼冗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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