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涉及傳媒誹謗的案件不多,最轟動的是96年謝偉俊控告鄭經翰,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誹謗罪不成立,並詳細解釋了誹謗罪的定義。該宗案件的兩名當事人都說,梁振英提出訴訟不智,又認為他勝訴機會不高。
1996年,謝偉俊控告當時在商台主持節目的鄭經翰誹謗,指他在節目中的言論,影響謝偉俊的律師形象。官司糾纏5年,謝偉俊原本勝訴,但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被推翻。
事隔十多年,兩名主角都認為,梁振英不應該將傳媒言論訴諸法庭。
該宗官司已成普通法地區誹謗案的重要案例,終審法院當時對「公允評論」,這個誹謗案中常用的理據,訂出明確的法律原則,包括評論要涉及公眾利益,有直接及間接的事實基礎,有關的觀點是一個誠實的人,都可以持有的觀點。
終審法院又推翻了百多年來的慣例,認為即使原告與被告有私人恩怨,都可以以「公允評論」作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