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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上訴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詞

黎智英欺詐案上訴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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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上訴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詞

【Now新聞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三年前被裁定欺詐罪成,兩人不服定罪上訴,法官將於半年內頒判詞。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他和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把將軍澳工業區蘋果日報大樓經營黎智英私人持有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區域法院22年裁定欺詐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和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

辯方指,力高支援蘋果日報的印刷業務,符合租契中用地的指明用途;又指力高是與蘋果日報「共用」,而非「佔用」大樓,因此黎智英毋須披露和為力高領取牌照,亦沒有向科技園隱瞞此事。但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力高與蘋果日報共用大樓都需申請牌照及獲科技園書面准許。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租契只提到租用人的附屬公司要這樣做,問這規定是否適用於第三方公司。楊美琪指,租契是與租借人掛鈎,因此本身只有租借人可使用相關用地,若第三方公司使用,即使它們是從事印刷業務,亦需獲科技園准許。楊美琪亦指黎智英在案中向科技園作出虛假陳述。

法官彭寶琴指,黎智英只曾在科技園批地前陳述租地用途一次,問可否將此次陳述視為具持續性。楊美琪指該次陳述是科技園批出用地的基礎,而租契是會持續的,所以陳述必然具持續性。

彭寶琴又質疑,根據租契,有披露責任的是蘋果印刷公司,而非黎智英本人;又指蘋果印刷公司沒有被控,控罪亦沒有指出黎智英和該公司是夥同犯罪,楊美琪認為兩者毋須細分,指出是黎智英導致公司不履行租契訂明的責任。

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指,會在六個月內頒判詞,黎智英現時仍就此案服刑,黃偉強則已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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