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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訂明會賦權執行當局,為不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目標樓宇業主代辦工程,再追討費用。有議員關注業權轉讓下,工程費用如何攤分。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江玉歡:「剛才官員提及有很多種情況,我完全不明白。究竟做工程時,是這個A業主,然後做完又到B業主或者沒有轉手,在一幢大廈裡,一幢都有數十伙,如果一個屋苑,一個工程可能牽涉數千伙,我想問到時政府,你一個部門,你們有沒有足夠人手,以甚麼機制分錢呢?」
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吳珮儀:「可能個別有一些業主或者已逝世,令到它(政府)再無能力追討。正如剛才所講,可能業主是A,它一直追到天角底,原來真的追不了,律政署才會考慮根據條文19V的機制,原來可以追討往後的業主。其實這個條文19V,只是讓政府有多一個途徑把錢追討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