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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訂明妨礙指明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屬於違法,有議員關注刑罰的準則。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江玉歡:「妨礙指明人員做事,最高罰款是第四級罰款以及(最高)監禁6個月。如果一個人妨礙法團執行(符合消防安全)命令,是三級罰款和最高監禁6個月。我很明白代辦工程,講得好好,是『死到臨頭』,就因如此,當我看這個罰則,我不明白為甚麼有分別,但分別這麼小?」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李百全:「當然分別都有一定程度,三級和四級是15000元分別,我們認為是足夠和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