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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港大評議會感謝刺警案,被告張敬生未能因獄中行為良好提早獲釋,申請人身保護令。國安委發出指示,認為張敬生所犯罪名危害國安,懲教署署長按國安委意見,決定張敬生不得減刑,他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遭撤銷。
張敬生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在庭上宣讀國安委的指示,指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14條,指張敬生干犯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於危害國安,他獲減刑將不利國安。
呂世杰又引述懲教署署長黃國興指,懲教署轄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認為,張敬生沒有足夠反省,仍同情施暴者的行為,難以信納他真誠悔改,因此根據評審委員會和國安委的意見,不信納張敬生獲減刑後不會不利國安,決定他不得減刑。
國安法第14條列明,司法機構應尊重和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亦不能司法覆核。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撤回人身保護令申請,獲法官黎婉姬接納,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
呂世杰其後作訟費申請,彭耀鴻反對指張敬生的個人自由有風險,因此申請人身保護令是有根據。法官考慮雙方理據後,認為張敬生遭囚禁是合法,決定懲教署一方可獲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