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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屠龍小隊串謀爆炸殺警案,陪審團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串謀爆炸罪名成立,其餘6名被告串謀謀殺等罪名全部不成立。
案中脫罪的被告乘車離開高等法院。本案是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作檢控,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兩日後,裁定案中6名被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不成立,至於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
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陪審團以7比2判第五被告賴振邦罪成,另外5名被告罪脫;
6名被告串謀謀殺罪全部不成立,而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罪,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脫罪;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另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陪審團就以7比2判她無罪。
案情指2019年,反修例示威前線組織屠龍小隊的成員涉嫌聯同其他示威者,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一大一小的炸彈,以及用槍殺害警員。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擔任槍手的蘇緯軒以及彭軍壕出任從犯證人,指證其他不認罪被告,當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屬於屠龍小隊,賴振邦和許湛榮則屬於計劃主謀吳智鴻的團隊。案中部分被告在裁決前分別已還柙三年多至四年不等。
另外,張俊富早前承認管有兩盒爆竹煙花以及4支胡椒噴霧。法官指物品放在屠龍小隊貨倉,明顯是用作破壞及對付警察,不接受辯方用作自衛的說法,認罪扣減後判監18個月。
陪審團由3男6女組成,退庭商議第3日才達成裁決。法官感謝他們用心商議,讓他們終身免役,不用再做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