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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串謀爆炸殺警案,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指李家田被捕時被警員施水刑逼供,陪審團不應該考慮他的招認,又質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詞不可信。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辯方指,李家田雖然曾招認有保管手槍,但是被警方逼供而捏造,而涉案三把手槍都無驗出李家田的指紋或DNA,他被捕時,重點搜查隊需要搜屋,尋找槍及子彈,唯獨沒有搜過洗手間,因為當時李家田被鎖在裡面遭警員施水刑。
被同一批警員拘捕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投訴,被捕時被警員毆打,質疑既然他們曾經打過黃振強,自然亦會打李家田,所以李家田的招認並非事實,陪審團應該置之不理。
辯方又指,黃振強認罪後獲得很寬闊的豁免,包括不需要承認可判終身監禁的串謀謀殺罪,暴動等罪行亦一筆勾銷;假如黃振強的證供獲接納,最高可獲一半刑期扣減,他作供多次前言不對後語,質疑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又指,不認罪受審的被告中,李家田是唯一自願出庭作供,他相信法庭能夠給予他公義,如陪審團相信他的證供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都需要判他無罪。
辯方又反駁,控方稱他被困理大期間,曾逃出理大參與屠龍小隊會議,會後再折返理大,質疑說法不合邏輯,事實上李家田並無出席會議,對小隊很多行動都不知情。
辯方又指,李家田經濟條件較差,留在群組只是為了得到資助,而不是為了任何串謀活動。李家田無刑事紀錄,干犯嚴重案件的傾向性較低,作供的可信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