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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佐敦華豐大廈4月發生三級火,造成5死40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承認違反消防安全條例,共罰款三萬元。
華豐大廈今年4月10日發生三級火導致多人死傷,事後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票控兩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以及三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控罪。法團代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其後讀出案情,指消防人員在起火當日到場,發現大廈的火警警報系統未能啟動,消防員按下大廈地下及一樓的手動警鐘,警鐘亦沒有響。而火警後,法團委任負責跟進大廈管理的行政經理,在錄口供時承認沒有每12個月委任承辦商檢查消防裝備,又指法團在2015年曾有同類傳票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死傷,被判罰款一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法團上一次檢查消防設備是在前年9月,有效期到去年9月,只是幾個月沒有維修,又指法團忘記進行年檢是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並非刻意不做年檢,而控方案情亦沒有提到大廈起火與消防設備有關,亦沒有提及消防設備未能操作令火勢加劇,希望法庭因應法團盡早認罪輕判。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指,認罪是辯方最大的求情理由,判處每張傳票罰款六千元,合共罰三萬元。
辯方指,法團需時向業主籌錢,申請在八星期內繳付罰款。裁判官批准讓法團在8月20日前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