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民主派串謀顛覆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林卓廷、梁國雄、何桂藍、陳志全、黃碧雲等14人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脫罪。判詞提到,法庭不可能接受任何形式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不只限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向來違反基本法。
脫罪的劉偉聰及李予信在裁決後離開西九龍法院。
劉偉聰:「各位我不應該是今天焦點所在,希望大家仔細研究這份判詞,當中可見我們的法官如何理解國安法。」
李予信:「因為律政司都表示有可能會上訴,我不能夠對這裁決、這案件,在現階段接受任何(訪問)評論,或者發表任何意見,所以我只能夠跟大家說,我心情很平和。」
其餘被告則全部被裁定罪成,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及陳志全、前區議員何啟明、楊雪盈、彭卓棋、鄭達鴻、施德來,以及梁國雄、林卓廷、柯耀林、鄒家成、何桂藍、余慧明,以及初選組織者吳政亨。
法官在裁決中指,否決財政預算案一次,本身並不能達到戴耀廷計劃的終極目的和作用,但法庭毫無疑問肯定他所指的是《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因此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即使《基本法》第五十一條容許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個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認為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該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這等行為。考慮過所有證據和陳詞後,裁定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而其餘被告則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