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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3條立法正式通過,條例有超過180條條文,涉及不同罪行。
刑罰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包括叛國罪、叛亂罪、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和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險國家安全、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
條例設立境外干預罪,將外國政府、境外政黨、國際組織等定義為境外勢力,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影響中央或香港制訂政策,即觸犯境外干預罪,最高可判監14年。不少罪行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會罪加一等,刑期就會增加。
非法管有、獲取和披露國家祕密,分別可監禁3至10年。
23條有關國家秘密罪,在諮詢期間受不同界別關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多次強調,要符合三個元素才會犯法。不過,政府最終都引入免責辯護,但就要證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例如是為了揭露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嚴重威脅,才有機會豁免。
反修例運動期間,不少涉及煽動罪。23條亦加重煽動罪的刑罰,最高可判監7年,而且毋須證明被告有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或作出暴力作為的意圖。
條例的修正案也加入條文,行會可刊憲指明某類別人士為公職人員,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構都需要聽從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行政指令。
條文亦賦權行會訂立23條的附屬法例,違反附例最高監禁7年和罰款50萬。
執法方面,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將羈留期由現時最多48小時,增加至16日,和限制羈留人士48小時內諮詢律師。保安局局長亦可在法庭發出手令後,即時取消潛逃者的專業資格和特區護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