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政府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23條訂立附屬法例,行會亦可指明某類別人士為公職人員。
保安局提交23條修正案,修訂和新增多項條文,修正案一共47頁,為了就國安法的實施作出進一步規定,更有效實施國安法第五章關乎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和人大《528》決定,修正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23條的附屬法例,違反附例最高罰款50萬和監禁7年。
修正案亦採納議員意見,認同某公營機構對國家安全利益有重要影響,同樣有被煽惑離叛和披露國家秘密的風險,提出行會可以刊憲將某類別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另外,行政長官發布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行政指令對象,亦由公務人員擴闊至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由法律授權職能的人執行有關決定,亦要尊重和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條例草案提出保安局局長可在發出手令的6個月後,取消潛逃者專業資格和撤銷特區護照等,修正案刪除6個月的期限,以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可即時採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