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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審議23條的法案委員會,今日開始審議修正案。對於政府新增條文規管影子組織,有議員關注網上平台是否適用。政府指,無論有沒有地址,只要是組織就適用,又指匿藏某地方亦會被視為潛逃。
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40項修訂,其中包括刪除禁制潛逃者措施要待拘捕令半年後才生效。有議員關注,如果有人匿藏在某個地方是否仍然適用。
立法會議員(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謝偉銓:「舉例都找不到該人在哪,到底在香港特區或是走到其他地方,到六個月時其實都可以作為合理地相信,六個月都不出現,不知去哪裡,是否都視為潛逃者?」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基本上謝議員提出的情境與我們概念是一樣。」
政府亦提出,新增條文規管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有議員認為,影子組織的定義應該再擴闊。
立法會議員(進出口界)黃英豪:「採用看似的字眼,會不會從政府的角度、從證據的角度,是較容易蒐集?」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用看似的字眼,這樣又太闊,你要該人主動作出行為,令到人認為他是代表組織做事,或是叫他幫助組織做事,或是提供處所讓該組織開會,他都要是顯示到是該組織,如果你說他甚麼都不做,單看就似就是較闊。」
立法會議員(香港島西)葉劉淑儀:「如果你有這樣明確的條文禁止影子組織,那些危害國家安全份子,可能索性『另起爐灶』,如果是一個網上平台如何處理?」
蕭敏鏇:「他們聚在一起,如果他們是一個組織,無論他有否一個實在地址也好、有否一個處所也好,總之他在網上都有個組織、平台作中間,用以宣傳的地方都好,總之是一個組織,這樣就適用。」
政府強調,即使有組織與受禁組織相似,但未足以成為影子組織,在這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並加以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