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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向立法會遞交23條草案修正案。
修正案提到,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違反附屬法例,可罰款不超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七年。
行政長官亦可向所有公務員發布行政指令,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都須遵守。
國安委召開會議時,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提供意見。國安委就港區國安法的規定所作的判斷和決定,任何人都要尊重並依法執行,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及協助跟進。
另外,政務司司長可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