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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續第四日審議23條草案,討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再延長疑犯羈留期14日,及限制諮詢律師,當局指是要防止疑犯借諮詢律師為名繼續危害國安。
立法會再加開會議審議警方就涉23條案件的執法權力,目前警方羈留疑犯48小時後,就要決定是否落案起訴。當局提出就涉及23條的案件,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再延長羈留期最多14日,有議員認為時間太短。
立法會議員(香港島東)吳秋北:「如果涉及重大事情時,14日處理不到,你如何辦?」
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楊永杰:「為何要讓總時限限制自己?是否可以有更多彈性?大家知道國安法,未來相信愈來愈複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我們過往調查過國家安全案件,我們相信14日是很合理,應該可以將初步調查弄清楚,相對應該是合理。另外,當然參考外國經驗,我們看到對(被捕)人的保障,我們覺得14日是平衡各方面最理想的時限。」
當局指,假如認為疑犯羈留期間有機會透過諮詢律師而危害國家安全、妨礙追討犯罪得益,或妨礙司法公正,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限制疑犯48小時羈留期內,完全不能會見律師,以及限制整個羈留期間不能會見個別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中心思想是向該律師並非真心諮詢法律服務,而是利用該機會去毀滅證據、通風報信、妨礙別人工作,甚至加速危害國家安全工作,所以目的很狹窄,針對羈留期間,絕不影響其他諮詢律師自由。」
當局強調,疑犯即使被限制見律師,期間亦享有緘默權和無罪推定,而被限制的律師名單不會公開,亦不會設立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