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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根據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
叛國、叛亂等罪行政府建議可判處終身監禁;勾結境外勢力、損壞特區或中央辦公處所等危害國家安全可以囚終身;披露國家秘密罪最多監禁10年,設有免責辯護,但要符合涉及公眾利益等條件。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英文條例對照達575頁,其中列明叛國,即是任何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向中國發動戰爭等,可判處終身監禁。
若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以及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等罪「知情不報」,也判處14年。新增這項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後,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將會廢除。
如任何人向中國武裝力量發動武裝衝突等,而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即屬叛亂,同樣可處終身監禁。
相關條例有域外法律效力,特區居民或在特區成立、組織的法團,即使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行為,均屬違法。
至於任何人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特區或中央辦公處所等,可判囚20年;而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作出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則會被判處終身監禁。
草案亦指明境外勢力的涵義,即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境外的政黨及國際組織等;而勾結境外勢力行為,包括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以及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等。
另外,根據現時的《監獄規則》,囚犯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不過草案建議,修例加入如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囚犯獲得減刑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相關囚犯不能獲得減刑,而每年可覆核相關決定。